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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適時評估修正垃圾焚化廠興建計畫 監察院糾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日期:99-09-0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未適時評估修正建廠計畫,造成10座焚化廠停建及虛擲先期行政作業經費達1.2億餘元,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99年9月8日通過並公布監委楊美鈴、程仁宏提案,糾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糾正案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舊有資料陳報行政院核定推動方案,未考量實際垃圾清運量及推動資源回收政策,適時評估修正建廠計畫,肇致停建10座焚化廠,虛擲先期行政作業經費達1.2億餘元,並因停建產生訴訟爭議,斲傷政府施政形象,核有疏失。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主動評估停建焚化廠之必要性,俟行政院要求檢討後始分3次提報,過程長達近5年,檢討修正作業欠缺效率。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設置專責單位統籌推動焚化廠興建事宜,惟對於地方政府執行所遇困難,未能適時協助改善,任令延宕,造成焚化廠營運期程嚴重落後,應負督導不力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