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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公司不當同意新宇公司採優惠天然氣價 肇致鉅額損失 監察院糾正中油公司

  • 日期:99-09-08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與新宇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附約採優惠天然氣價案,未依規定辦理徵信及要求提供擔保品,又未積極催收氣款,致蒙受7億2,165萬餘元之鉅額損失,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99年9月8日通過並公布監委陳永祥、高鳳仙提案,糾正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中油公司擅自同意新宇公司於附約簽約日起,改採優惠氣價,造成公司3億8,820萬餘元重大差價損失,核有違失。
二、中油公司與新宇公司立約時,未依規定辦理徵信及要求提供擔保品,於積欠氣款攀升時,也未即時催繳、適時調整賒銷額度,或依約停止供氣,造成3億3,345萬餘元鉅額損失,顯有違失。
三、經濟部重申新宇公司不適用民營燃氣電廠優惠氣價,中油公司監察人亦提出質疑,然中油公司均未儘速妥處,造成損失逐步擴大。
四、中油公司擅自與新宇公司簽訂附約改採優惠氣價而導致鉅額損失,相關人員違失責任迄未追究,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