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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石碇鄉公所秘書黃肇進違法失職 監察院糾舉

  • 日期:99-09-10

臺北縣石碇鄉公所秘書黃肇進假借鄉長名義,向承包鄉公所工程廠商索取工程後謝金10萬元,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監察院99年9月10日通過並公布監委洪德旋、劉興善所提糾舉案,認為黃肇進違失情節重大,應予急速處分調離現職。
  提案監委洪德旋、劉興善指出,黃肇進身為鄉長幕僚長,竟未依法守份,於96年2月假借鄉長名義,以「年關將近,希望能拿10萬元給鄉長」為由,對承包工程的特定廠商索賄,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嚴重斲傷公務員形象。
  黃肇進已於97年9月30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減刑為6個月,黃肇進於98年6月6日自行撤回上訴而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