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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漠視卡債族問題 監察院糾正金管會

  • 日期:99-09-15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長期漠視信用卡、現金卡徵信核發違失,衍生卡債族高額債務問題,監察院司法及獄政、財政及經濟委員會99年9月15日,通過監委李復甸、李炳南提案糾正金管會。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包括: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施行已逾2年,金管會99年2月才修正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研修法令過慢,監理機制不足。
二、金管會92年至98年間,對學生卡、現金卡、信用額度等進行個別管制,形同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無法通盤檢討卡債問題之成因,彰顯監理效能。
三、金管會未確實管理金融機構信用卡行銷方式及核卡徵信作業,93年迄今僅5件遭裁罰,裁罰理由也與行銷不當,或未確實徵信無關,應予改進。
四、金管會長期以來漠視信用卡、現金卡不合理循環利率及高額違約金的計算與收取方式,僅以民法第205條為據,低於20%即認合法,應檢討改進。
五、金管會對協商程序之監督及法律扶助嚴重不足。
六、對不當催收行為之裁罰,僅依民眾申訴查處及裁罰金融機構,裁罰並停止催收者件數甚少,移送檢警調偵辦者也少,實顯消極;委外催收及出售不良債權的管理,均有檢討空間。
七、金融知識教育及監理措施宣導不足,應加強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