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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長治國中女學生遭襲胸案,監察院調查報告要求檢討改進

  • 日期:99-09-15

屏東縣黃姓男子於99年4月至6月間,3度對長治國中女學生襲胸,警方屢以「非現行犯」為由一再輕放,遲至6月6日檢方聲押該襲胸之狼,法官裁定由家屬帶回,引發地方公憤,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99年9月15日通過監委高鳳仙提出調查報告,請內政部及司法院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指出:
一、屏東分局雖已依法製作筆錄,但該局受理案件後,未積極蒐證處理,經長治國中老師持續蒐證,始將黃嫌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及性騷擾學生為由移送偵辦,應檢討改進。
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性觸摸罪」有刑度過輕、須告訴乃論及不處罰未遂犯等缺失,加上我國法官常從輕量刑,致使許多屢次犯案之加害人不須入監執行,本案黃嫌性觸摸少年,僅判刑3月且可易科罰金,難以保護兒童及少年之人身安全,內政部宜研議修法改進。
三、本件黃嫌屢次犯案卻無法為預防性羈押,使防範襲胸之狼再犯之責任全加諸於警方及學校,耗費許多行政及社會資源。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所定之預防性羈押,是否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性觸摸罪納入,司法院宜研議修正。
四、有關性觸摸罪加害人自願性治療是否予以補助,內政部宜進一步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