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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視加油站員工健康權益 監察院糾正行政院勞委會

  • 日期:99-10-06

加油站油氣含有致癌揮發性有機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未於勞工安全衛生法令,明文規範加油站員工安全防護措施,且長達11年未執行加油站作業環境測定,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99年10月6日通過並公布監委程仁宏、洪昭男、楊美鈴提案,糾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3項缺失如下:
一、加油站油氣含有致癌揮發性有機物,勞委會卻未於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中,明文規範加油站員工之安全防護措施,核有未當。
二、依現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加油站員工每工作5年才健康檢查1次,勞委會未重新檢討加油站員工定期接受健康檢查之年限,待健康檢查發現時,已逾治療黃金時間。一旦發生公害糾紛時,在缺乏客觀數據比對下,不利業者經營。
三、勞委會最近11年皆未執行加油站作業環境測定,又對於環保署公布之35家高污染風險加油站,尚須耗費2年時間執行,顯然無法符合民眾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