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農地興建農舍商品化 監察院糾正行政院農委會、內政部

  • 日期:99-10-0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未能落實農地農用之政策,又未能持續監督農舍後續使用情形,農業用地成為廉價建地,遭商品化,已悖離政府照顧農民的美意。監察院99年10月6日通過並公布監委劉玉山、劉興善提案,糾正農委會及內政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政府於執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政策時,未能落實「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立法意旨,造成農舍興建脫節失序。
二、農委會對於申請興建農舍者的資格條件,僅著重農業用地所有權人之審查,造成興建農舍多以居住為目的,對於農舍興建不可與農業經營分離之原則,又缺乏審查機制,悖離立法意旨。
三、政府對已合法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未能持續監督其後續使用情形,致使申請人進行二次施工,將原供農業使用之農地,變更為附有田園造景或休閒設施之農舍,農業用地成為廉價建地,悖離農地農用之立法意旨。
四、部分89年1月28日以前已取得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將其持有之農地分次興建農舍,或僅申請興建一、二坪大之簡易農舍,隨即銷售他人,藉以提高流通性及價格,致使農業用地移轉被扭曲、商品化,顯見現行法令未臻周延完備。
五、政府於開放農業用地自由買賣後,對於違規農業用地之稽查與取締,從法律規範及至實際執行,一再退守、便宜行事,致無法落實監督農地利用與維護農業生產環境之立法目標,洵有違失。
六、各地方政府未依規定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之地號,確實註記於土地登記簿,致農業用地重複興建農舍之管制機制徒具形式,內政部難辭督導不周之咎。
七、農委會及內政部對於各地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之數量、規模、分佈狀況及態樣等事項,缺乏相關統計資料,導致未能掌握個別興建農舍所衍生之諸多問題,作為政策修訂及業務督導之參據,實有怠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