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客家文化中心苗栗園區先斬後奏 監察院糾正客委會

  • 日期:99-10-14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主辦「客家文化中心苗栗園區」,未依規定程序選址,且在環境影響評估差異分析未通過前,發包興建願景館,浪費公帑,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99年10月14日,通過監委高鳳仙提案,糾正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包括:
一、客家文化中心苗栗園區未實施環評,評估出最適選址方案,即逕以銅鑼鄉七十份段為計畫基地,並要求縣府限期辦理用地取得,但基地最終設於銅鑼科學園區,導致苗栗縣政府虛擲七十份段土地取得等投入,確有未當。
二、客委會於苗栗縣客家文化園區提昇為國家級文化設施,或「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實施後,理應審酌苗栗縣政府原規劃基地是否合適,但客委會作業紊亂,效能不彰,確有偏失。
三、臺灣客家文化中心籌備處為達成苗栗園區於97年3月底前動工的政策指示,租用銅鑼科學園區「事二」用地興建願景館,並委託工務所規劃設計。但竹科四期擴建用地銅鑼基地開發計畫環境影響報告書已通過5年多,進駐產業、環境條件已有變動,環評尚未通過,即辦理工務所建置工程,導致無法動工而終止契約,浪費公帑112.4萬元,均有疏失。
四、客委會借調臺灣客家文化中心籌備處人力,導致該處人力長期不足,客家文化園區籌設績效不彰,應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