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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標準作業規範未臻完善 監察院糾正內政部警政署

  • 日期:99-11-03

內政部警政署訂頒警察處理刑案相關標準作業規範及程序,不符執勤員警實際需求,致使警察陷於危險之中;警政署長期對員警教育訓練預算編列不足,嚴重影響整體警察常年訓練品質,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99年11月3日通過監委余騰芳、李復甸提案,糾正內政部警政署。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5項缺失如下:
一、警政署訂頒警察處理刑案相關標準作業規範及程序過於粗陋,造成員警偵查工作負擔及理論與實務無法結合;警方偵查手段,應配合刑事訴訟法之修正,依法庭證據能力要求,與法務部檢察司通盤檢討;警勤之電訊裝備,也應適時更新及增補,期合乎辦案需求。
二、警政署對警察出勤處理刑案,因公殉職或受傷情形相關查報內容未臻周延;標準作業規範有欠完善,致警察陷於危險之中,亟待檢討改進。
三、警政署未能即時檢討解決有關北、高兩市警力缺額,及針對五都選舉新直轄市成立後,相關警力差額暨警政結構更易檢討等問題,應謀求適當因應對策。
四、警政署長期對於員警教育訓練預算編列不足,嚴重影響整體警察常年訓練執行品質,宜確實檢討改進。
五、警政署對我國警察人員任用制度檢討有欠落實,致經過三等警察特考及格者,無法分發巡官以上職務,有違平等原則,嚴重打擊基層員士氣,並影響其陞遷,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