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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道路拓寬占用私有土地 監察院糾正苗栗縣政府

  • 日期:99-11-03

苗栗縣政府辦理苗12-1鄉道拓寬工程,未經鑑界且未取得地主同意,擅自於私有土地上鋪設柏油路面,致施工後又刨除,顯見縣府便宜行事,漠視人民權益,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99年11月3日通過監委洪昭男、楊美鈴、程仁宏提案,糾正苗栗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苗栗縣政府於96年間辦理拓寬苗12-1鄉道工程,未事先辦理鑑界或勘定用地範圍,取得後龍鎮頂東段6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即擅於該土地上鋪設柏油路面,致施工後又刨除無權占用部分柏油鋪面,顯見該府未依法行政,便宜行事,漠視人民權益,並浪費行政資源,違法事實明顯。
二、苗栗縣政府98年間即知本案道路改善工程有無權占用私有土地情事,竟置之不理,土地所有權人提起民事訴訟,始依判決後之執行命令辦理,顯見縣府處理該道路改善工程,缺乏法治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