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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對支領協查研究費提出說明

  • 日期:99-11-04

針對外界質疑監察院職員工獨領「協查研究費」的爭議,監察院99年11月4日發表聲明指出,這項費用肇因於民國82年體制轉型變遷使然,當年經行政院與監察院協調,監察院自民國82年7月1日起比照立法院職員繼續支領「會期津貼」,監察院以「協查研究費」名義逐年編列預算,經立法院每年審查通過後支領。
據了解,目前立法院職員每年於八個月的法定會期中,每月支領「會期津貼」13828元,換算成12個月,平均每月領取9225元津貼;技工、工友於八個月的法定會期,每月支領「會期津貼」6919元,換算成12個月,每月可支領4612元津貼。
監察院指出,修憲前監察院與立法院、國民大會同視為民意機關,修憲後廢除國大,監察院成為非民意機關,然而監察院職權並未有任何改變,相對的隨著民意的需求,對監察院的期待益形增加下(例如新增陽光四法的申報查察、人權保障),在員工業務量明顯有增無減下,行政院與監察院於民國82年進行兩院協調,因而有行政院當年7月13日「台人政肆字第25554號函」,同意比照立法院職員工繼續支領津貼。
監察院指出,該院職員工17年來領取的「協查研究費」,名稱或許不恰當,但已成為職員工待遇津貼的一部分,宛若其他公務人員領取的專業津貼一樣,這項費用前經兩院協調,立法院審查通過,應係合法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