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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護就醫使用戒具過當 監察院糾正臺北監獄

  • 日期:99-11-10

陳錦一在臺灣臺北監獄服刑期間,戒護就醫時,台北監獄除施以手銬外,對陳錦一罹患蜂窩性組織炎的右腳獨肢,也銬上腳鐐,行政裁量有違比例原則,未善盡保障收容人人權之責,監察院司法及獄政、財政及經濟委員會99年11月10日,通過監委沈美真、黃煌雄提案,糾正臺灣臺北監獄。
糾正案文指出,陳錦一戒護就醫時,左腳早已截肢,只餘患有蜂窩性組織炎的右腳。北監為防止脫逃而施用戒具,雖於法有據,但監所已對其施用手銬,實無再施用腳鐐的必要。北監未考量收容人實際病況及施用戒具的目的,行政裁量顯有不當,有違比例原則,確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