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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挪其他用途 監察院糾正經濟部水利署等34個行政機關

  • 日期:99-12-08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水源保育與回饋費運用管理,計畫未盡周全,執行成效不佳;相關縣市政府暨鄉鎮市公所未專款專用、納入預算,挪為其他用途,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99年12月8日通過監委余騰芳、程仁宏提案,糾正經濟部水利署、台北縣政府等15個縣市政府暨相關鄉鎮市公所。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經濟部水利署訂定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之提送、執行成果報告提報時程及考核機制等相關規定,未盡周全,或難以落實,或有闕漏,致實際執行成效欠佳,不利管考,確有怠失,亟待檢討修訂改進。
二、部分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未依規定時程提報計畫,或執行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未依規定設置專戶(帳)控管專款專用、納入預算,或支用範圍非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或支出錯誤,未據實提執行成果等,確有違失。
三、經濟部水利署及相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因循敷衍、執行不力,致水源保育與回饋管理運用之查核機制形同具文,既未能積極落實,亦未持續追蹤管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