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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爭議地界未保全重要證據 監察院糾正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

  • 日期:99-12-08

雄星採礦場實際負責人鄒文雄於93年12月2日未經許可,僱用人員於宜蘭縣南澳鄉和平溪左岸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採取砂石,經宜蘭縣警方會同第一河川局查獲,並處以罰鍰,當事人不服提出異議。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現場測量本案採取位置,未保全重要證據,難以證明測量成果之正確性;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對於土地鑑界之時點模糊其辭,造成民怨,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99年12月8日通過監委劉玉山提案,糾正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第一河川局93年12月6日未會同陳訴人到場確認土石採取位置,亦未保存測量之基礎資料,94年2月2日又僅依羅東地政事務所測設之界樁,自行延伸標定河川區域線,據以確認採取土石地點部分位於河川區域內,未保全重要證據,難以證明其測量成果之正確性,該局未能依據爭執之關鍵問題加以深究解決,作業明顯瑕疵。
二、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對該土地鑑界之時點模糊其辭,莫衷一是,顯見其因循敷衍,罔顧人民權益,戕害政府公信力莫此為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