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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濱南寶廠氣爆頻傳 監察院糾正工業局等5機關

  • 日期:99-12-08

彰化濱海工業區南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工廠氣爆案,雖經監察院98年11月糾正,99年1月8日又發生第3起氣爆災害,各權責機關未確實檢討,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99年12月8日通過監委林鉅鋃、洪德旋提案,糾正經濟部工業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消防署及彰化縣警察局。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包括:
一、工業局經監察院糾正後,未就本案南寶廠等災害頻傳事件,進行檢討,訂定相關配套管理規範落實執行,確有未當。
二、彰濱工業區服務中心疏於管理及防災宣導,導致轄管工廠於98年發生火災次數達13次,高居經濟部所轄60個工業區的第1位,對南寶廠災害的應變及登載作業,又有遲延及疏誤,工業局監督不周。
三、勞委會中區勞動檢查所,針對南寶廠歷次災害所為之停工處分,缺乏客觀裁量標準及預防職業災害的積極效果;該廠停工通知書登載之停工起迄日,又與應記載事項不符,均有欠當。
四、彰化縣警局未派員赴南寶廠爆炸災害現場,依法執行刑案偵查工作,顯有違失;警政署、消防署有監督不周及法制疏於檢討之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