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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農地徵收爭議 監察院糾正苗栗縣政府

  • 日期:99-12-08

苗栗縣政府辦理「擴大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特定區主要計畫」區段徵收案,徵收竹南大埔及頭份信義等土地,未善盡管理之責,導致遭占用耕種,事後又未考量農作物採收期,強制清除地上作物,造成社會負面觀感,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99年12月8日通過監委洪昭男、楊美鈴、程仁宏提案,糾正苗栗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苗栗縣政府辦理區段徵收,於98年發放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補償費,逾期未領取者,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所有權已歸縣有。苗栗縣竹南地區第一期稻作插秧時間約為各年度3月中旬,採收時間約為7月中旬,苗栗縣政府卻遲至99年4月15日才豎立「請勿種植農作物」之告示牌誌,顯見縣府未善盡土地管理責任,導致遭人占用耕種。
糾正案文另指出,苗栗縣政府未考量稻作採收期,貿然於99年6月9日凌晨3時許,動員人力350員(含警力255員),凌晨5時許強制進行整地工程,造成社會強烈負面觀感,戕害政府形象,苗栗縣政府確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