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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血糕的核心問題,是食品安全衛生的問題

  • 日期:99-12-13

豬血糕事件,監察院糾正農委會、衛生署,監委程仁宏、楊美鈴於99年12月13日發表7項聲明如下:
一、問題的核心,是食品安全:
日前媒體報導:「美國農業部以其製作程序不衛生為由,下令豬血糕停製、禁售」乙則新聞,縱屬媒體報導有誤,但問題不只在美國有無停製禁售一端,而在於主管機關不能輕忽該事件隱含之核心問題,也就是攸關國人健康權益的食品衛生安全問題,監察院自應依職權調查主管機關有無善盡把關之責。尤以邇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頻傳:如中國大陸三聚氰胺毒奶事件、連鎖速食業者油炸油事件、美國牛肉開放進口事件……等,雖分別經監察院立案調查,惟衛生署等相關主管機關改善成效並不顯著。且「食品安全衛生把關不嚴」既被票選為去年10大民怨事項之一,監察院基於紓解民怨,尤應持續督促主管機關積極檢討改善。
二、調查結果主管機關確有疏失,主管機關表示將檢討補強,足見監察院即時調查的效果:
案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農委會、衛生署方開始有相關作為,且經監察院履勘、函詢及約詢之調查結果發現,豬血液為國人長期慣食之豬血糕、豬血湯等食品原料,農委會未依法定職責完備屠宰場取血作業相關安全衛生規範及作業準則,相關監測、檢查等把關作為皆付之闕如。衛生署則疏於督促地方主管機關,致豬血糕製造工廠及其市售食品之稽查及抽驗頻率明顯偏低。前開二機關橫向聯繫、協調及勾稽查核作為復有不足,肇生豬血液自屠宰場運至食品製造業者之管理介面未能無縫接軌,形成運輸過程及流向乏人管理之空窗地帶,足見其工作與措施均有改善之必要,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而農委會接獲遭監察院糾正之訊息檢討後即表示,明年起將在合法豬隻屠宰場示範「真空刀刺入豬體取血,並配合採血袋集血,以改善現行有糞尿污染之虞的集血槽方式」等作業,並加強規範,以確保豬血糕源頭取血作業之安全衛生,益見監察院適時行使調查職權之效果由此可見。倘監察院未即時介入調查,相關缺失恐怕依舊故我,對國人飲食安全之把關難謂周全。
三、是否屬於重大食品衛生事件,涉及職責上之價值判斷,藉由單一食品事件之調查,常發現通盤性把關機制的缺失:
我們同意監察院調查案件應側重於重大食品衛生事件,但事件重大與否,係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在價值判斷上,顯不能以有無發生實害作為唯一考量,倘明知或質疑其隱含之問題卻心存僥倖坐令其實害發生後再予調查,則災損恐已擴大致難以補救,容已喪失監察院職權所重「即時促請主管機關興利除弊」之效果。以監察院的職責觀之,紓解「食品安全衛生把關不嚴」之民怨,絕對是責無旁貸之「重」要任務,且藉由對單一食品事件之調查,常會發現隱含通盤性把關機制疏漏之缺失,從而必須強化的「大」問題,凡此「重」「大」要務與問題,自不容監察院坐視不理。且就監察院調查豬血糕事件而言,庶民對該食品的喜愛程度,以及販售的普及度,均是我們衡酌是否「重大」所考量的因素。
四、本件調查屬事後監督,且糾正事實各節均經監察院約詢主管機關後確認無誤:
豬血糕案之調查係就主管機關現有已施行多年之血液收集狀況及衛生管理等工作與措施進行調查監督檢視,並非事前監督,更非為糾正而糾正,如經監察院調查後,主管機關確無違失或不當事證,自無糾正之必要,而本案糾正之事實,主管機關均瞭然於胸,並經於監察院約詢筆錄確認無誤。
五、衛生主管機關、農委會及消保官均負有為國人權益把關之重責,監察院則負有監察其等有無善盡責任之職權;分工與權責從無窒礙:
衛生主管機關、農政機關及消保官均負有為民眾飲食安全把關之重任,其相關人員是否善盡職責,攸關國人權益至深且鉅,要做好把關除有賴其內部管考機制或行政督導之健全外,監察職權等外部監督機制之適時運作,亦屬關鍵。至消基會等民間團體固屬主管機關之外部監控單位,然因缺乏公權力及實質調查權,則透過向監察院陳情,要求監察院立案調查,共同達成外部監控的實效。此目前在分工與事權的運作上,從無窒礙。故所謂「攸關食的安全,我們都要管」乙節,我們要強調的是,盡我們的所能去關切庶民食品的安全,如進而被引申成「全都包了」,絕非我們的本意,容有誤解,特此陳明。
六、庶民的小事,都是監察院的大事:
我們要特別強調,關於「毒火龍果、涼麵、茶葉……」等單一食品安全事件,監察院過去調查後,相關調查結果皆獲國內最具影響力媒體肯定之報導,給予我們在輪派調查案件之外,增添額外負荷之「自動」調查上,有相當之驅動力,藉此表達誠摯感謝之意。在此謹借用臺灣新生報於98年10月11日針對「涼麵不衛生,衛署難卸責」之社論末段所言:「涼麵事件看似小事,監委找這個題目進行調查,明顯的是要導正行政單位的心態,此一糾正案彰顯了庶民生活與行政主管單位脫節的現象,這對任何一個中央部會來說,都是很好的提醒。」作為監察院對豬血糕事件調查原意之說明。
七、虛心注意行政機關的信服度:
在本案調查中,除糾正各節事實均獲主管機關確認無誤外,對我們所持調查意見,其實在調查過程中,均已與主管機關做相當之溝通,並獲認同,此觀農委會立即檢討回應可知。又本糾正案已上網公布,除留給庶民大眾公評外,在後續糾正案之處理作業上,我們亦當虛心注意是否有:「難以讓行政機關折服」之情事,深自警惕。但是我們也必須說明,我們絕不樂見行政機關未來以「小事」作為未能善盡職責的飾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