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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評估與監控流於形式 監察院糾正法務部、臺北地檢署、臺北監獄

  • 日期:99-12-15

法務部、臺北監獄明知丁大倫被評定中高度再犯危險群,卻仍然於98年8月21日同意假釋出獄,丁大倫出獄後,果然再度性侵2名少女,顯見丁員不符「悛悔實據」假釋要件,也讓電子腳鐐「行蹤監控」流於形式,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99年12月15日通過監委高鳳仙提案,糾正法務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監獄。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包括:
一、法務部及所屬臺北監獄明知丁大倫,曾有假釋後再犯性侵害前科,卻未在假釋前作再犯危險評估;臺北監獄也評定丁大倫為中高度再犯危險群,然而丁大倫卻於同月21日獲假釋出獄。丁員果然隨即在9月及11月性侵2名少女,明顯不符合假釋要件,法務部及臺北監獄都有違失。
二、法務部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行蹤監控」法令,曲解為「定點監控」及「夜間監控」,造成丁大倫98年11月受居家夜間電子監控,仍能於白天犯性侵害案,監控人在12月警方告知前毫不知情的荒謬現象。法務部認為必須「等待行蹤監控之法令修正通過後」,才能進行第三代監控器材的量產,也無替代方案,確有違失。
三、臺北地檢署明知丁大倫有多次性侵害犯罪前科及數次於假釋期間犯罪的紀錄,在其98年8月假釋出獄後,僅進行3次訪視,且遲至98年11月始發科技設備監控之命令書,未即時積極監控,也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