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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未依規定扣繳志願士兵副食費 監察院糾正

  • 日期:99-12-23

國防部辦理募兵作業,未依規定扣繳志願士兵團體用膳副食費,肇致國庫增加鉅額經費支出,事後亦未能追繳,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99年12月23日通過監委葛永光提案,糾正國防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根據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志願士兵團體用膳須扣繳副食費450元,並自98年11月1日起扣繳。98年1月至10月應依規定扣繳團體用膳副食費之志願士兵,每月約2.3萬人至2.6萬人,金額達1億1,475萬餘元。因追繳人數眾多,引起反彈強烈,該部因執行困難,未能如期追繳,國庫增加鉅額支出,核有違失。
二、國防部辦理志願士兵副食費扣繳案,人力司未邀集後次室及主計局討論,事後亦未會知,顯見該部相關單位各自為政,未能相互連繫勾稽業務執行上之疏漏,橫向之行政協調機制闕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