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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地出售後遭囤積或轉售圖利 監察院糾正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 日期:100-01-05

財政部暨所屬國有財產局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未能秉持永續經營理念,謀求國有土地利用效率及公義之平衡,造成建商或財團價購、囤積國有土地轉售圖利,未善盡經營管理之責,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0年1月5日通過並公布監委李炳南、劉玉山提案,糾正財政部暨所屬國有財產局。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自92年SARS後之93年至98年止,台北都會區國有非公用土地共計出售199案,出售總面積約19.1公頃,迄98年止未曾申請建築執照者62案,已申請建照尚未開工者13案,尚未開發者75案。仍未開發土地面積約6.4公頃,佔全部出售面積之33.67%,未曾申請建案之62案中,有32案已轉手他人,占未曾申請建照總數之51.61%;土地取得時間越久者,未開發而轉手他人者也越多,其中轉手3次者計6案、轉手4次者8案。顯示臺北都會區國有土地出售後,遭長期囤積等待價格上漲,或直接交易獲利情形確實存在。
二、財政部等相關單位對於國有非公用土地出售後,囤積獲利之情況,雖已採取部分金融管制措施,但成效有限。財政部及所屬國產局於國有非公用土地出售前,未預先設立相關機制,以免挾龐大資金而非真正自行使用之業者標購土地(臺北市都會區國有土地出售予壽險業者有11案),對土地後續使用、移轉等,均無法加以約束,出售後又缺乏妥善監督機制,皆有疏失。
三、財政部暨所屬國產局對於國有土地之經營管理原則與政策,缺乏整體性與一貫性,出售條件通常隨著歷任行政院長的更替,因人、因時而異。財政部雖擬訂「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但對於如何具體落實,以提昇國有土地開發利用之效率,相關評估機制仍付之闕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