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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帶照養地嚴重 監察院糾正行政院、內政部

  • 日期:100-01-06

臺中市某建築工地,82年獲核發建築執照,83年申報開工,不料長達13年仍未申報基礎勘驗,形成建商「帶照養地」,有30年建照卻放任不開發弊端,中央主管機關未有效檢討改進,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0年1月5日通過監委程仁宏、劉玉山提案,糾正行政院、內政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包括:
一、行政院及內政部欠缺法律授權依據,自88年至97年間,多次以函令准予申請延長建築期限合計9年,顯不符司法院釋字第367、443、524號解釋所揭示之合法性原則,均有違失。
二、86年6月16日全面實施容積率前所核發之建造執照,全臺已申報開工但實際仍未完工者共計163件,但建造執照仍有效,實有失建造執照限期申報開工的意旨,造成建商「帶照養地」;且該類建造執照仍適用申請時之舊有法令,結構安全及消防設備不必符合建築時最新標準,有影響消費者居住安全之虞,相關制度已有缺失,中央主管機關卻未積極檢討改進,確有怠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