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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採購液化天然氣先斬後奏 國庫損失逾百億元 監察院彈劾前董事長郭進財、潘文炎、總經理陳寶郎

  • 日期:100-01-11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卡達RAD GASⅡ公司液化天然氣案,無視賣方提供優厚運送條件,也未依規定進行船運成本分析,並陳報董事會、經濟部核定,逕自更改合約,致購氣時程延宕3年4月,增加運費成本158億元以上,違反政府採購法、國營事業管理法,監察院100年1月11日通過監委馬以工、林鉅鋃、李復甸提案,彈劾前董事長郭進財、潘文炎及總經理陳寶郎,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彈劾案文中指出本案違失情形如下:
一、中油公司液化天然氣長期採購案,被彈劾人郭進財、潘文炎未依據「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審慎考量採購案合約期間長達25年,進而嚴謹分析評估液化天然氣之長期運輸成本及風險,即逕行指示變更原與卡達RGⅡ議定之EX-SHIP(賣方負責運氣)船運方式,改採FOB(買方負責運氣)船運方式,致該公司增加逾百餘億元之購氣成本,造成國庫鉅額損失,核有違失。
二、被彈劾人郭進財、潘文炎改採FOB合資方式自行負責船運,係屬轉投資事項,並涉及LNG船之建造、經營等事項,核屬經營策略之重大變革。卻未依中油公司章程及國營事業管理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事先陳報董事會核轉經濟部核定,亦有違失。
三、LNG船價係租船費用之關鍵變數,亦屬合資之重要權益事項及契約要件,且為契約必要之點,應於招標文件載明。被彈劾人陳寶郎身為中油公司總經理辦理「長期租用LNG船採購案」,竟未將LNG船造價等費用納入招標文件,致轉投資認股時,僅得被動接受得標廠商提列之船價及相關費用,致合資計畫現值報酬率僅略大於資金成本率,核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意旨未合,亦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