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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收監標準不一、形成執法漏洞 監察院糾正法務部等3機關

  • 日期:100-01-12

臺灣宜蘭監獄未覈實認定,受刑人藍金進罹患癌症病情,是否符合監獄行刑法,逕自草率拒絕藍金進收監,且未依規定採取善後配套,導致藍金進再犯29件竊盜、毒品等罪,形成執法漏洞;法務部對拒絕收監也無具體標準及有效監督,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00年1月12日通過監委高鳳仙提案,糾正法務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宜蘭監獄。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包括:
一、98年4月13日藍金進送監執行時,宜蘭監獄骨科醫師僅憑X光攝影及健康檢查,貿然診斷藍金進罹患骨癌,宜蘭監獄未依醫師建議施行切片檢查,且並無證據證明有喪生之虞或不能自理生活,拒絕收監,導致藍金進再犯竊盜等罪29件,違失情節嚴重。
二、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未依法將藍金進送交適當處所,又未隨時注意其健康情形,僅依病歷資料草率認定病情已達因執行有喪生之虞及不能自理生活之程度,確有違失。
三、法務部對監獄的拒絕收監未做出清楚函釋、具體認定標準、嚴謹的認定程序及有效督查機制,導致各矯正機關標準及程序不一,讓有心人士判刑確定後輕易逃避刑罰;對檢察官的後續處理未建立客觀審酌標準及訂立標準作業程序,也無有效的稽核管考機制,拒絕收監的受刑人高達3分之2未再入監服刑,形成執法漏洞,嚴重打擊司法威信,也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