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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拉拉號船海上意外 危及乘客安全 監察院糾正交通部

  • 日期:100-03-08

航行於台中、澎湖的「海洋拉拉號」,於99年8月8日在臺灣海峽發生船艏撕裂落海嚴重意外,危及船上300名乘客安全,監委陳永祥、林鉅鋃、楊美鈴調查後,認為交通部對航管與安檢有嚴重疏失,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100年3月8日通過並公布3名委員提案,糾正交通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5項缺失如下:
一、交通部未探究「海洋拉拉號」船型及船體強度,是否適航臺灣海峽,僅依原登記船舶適航「外海航線」,或「航行限制距離」大於臺中至馬公航線航程,即認為「適航性」無虞,核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處事草率,未正視數百名旅客安全。
二、臺中港務局違反「2000年高速船安全國際章程」,未將「海洋拉拉號」船舶運行條件之負荷納入考量,又無適當之監控配套措施,終致該船結構因波擊而嚴重損壞,危及數百名旅客安全。
三、海洋拉拉號駛往馬公途中,海象已轉壞,風力也超過航行限制之5.5級,卻仍出航,交通部海事調查報告稱該船航行至查母嶼海面風力轉8級始不適行,與事實不符。
四、航政主管機關對於海洋拉拉號雖有附加之營運限制,卻從未加強監控鋁合金高速船,逕以航行屬船長責任或若有違法依法處分等語卸責,明顯未善盡主管機關職責。
五、海洋拉拉號98年8月五年特檢及99年6月6船體臨時檢驗,均發現前船艙有多處裂痕,中國驗船中心未本於專業提出警告及建議,主管機關亦疏於注意,仍核發合格證書,致該船於99年8月發生船艏撕裂落海之嚴重海事案,撕裂處與臨時檢驗同,顯見船舶結構安全檢查流於形式,不盡確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