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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科技園區閒置浪費 監察院糾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日期:100-05-1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自91年迄今9.5年,已支出43億元經費,目標達成率僅六成,園區內仍有部分土地及建物閒置,整體效能偏低,監察院100年5月17日通過監委葉耀鵬提案,糾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環保署設置桃園縣、花蓮縣、臺南市、高雄市4環保科技園區,100年即將期程屆滿,補助經費支出達43億元,實際進駐之量產廠商家數、土地及建物租售率偏低,仍有部分土地及建物閒置中,造成雙重浪費,整體效能偏低。
二、 環保署未分年、分園區訂定計畫目標值,致無法逐年檢討績效,本計畫即將屆滿,整體績效不彰,環保署應負監督不周之責;環保署未規劃追蹤督導考核機制,協助地方政府建立營運管理制度,核有違失。
三、 環保署數年來均未核實填報計畫目標值及達成率,相關數據有高估誇大、美化績效之嫌。
四、 環保署補助花蓮園區達9億元,迄今仍無營運量產廠商進駐,致所產生之污水量尚不足使污水廠運轉;鳳林遊客資訊中心迄未啟用,「環境教育展示館」閒置中,大部分可供招商使用之土地及建物閒置,整體執行成效極低。
五、 高雄園區阿公店溪及滯洪池河岸生態工程完成後,自96年間移交岡山本洲工業區服務中心維護管理,即遺失或被毀損20項設施計104萬餘元,迄未修復缺損或購置改善,後續維護管理不善。
六、 環保署對部分循環型永續生態城鄉建設之核定不夠嚴謹,不但補助原則過寬,核定辦理項目也流於寬濫,幾乎無所不包,部分甚至涉及非該署主管業務之觀光、休閒、文化古物、古蹟建設補助計畫等,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