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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未落實保險審核督導 監察院糾正 無關行政指導

  • 日期:100-06-01

壽險公會規定,今年7月1日起,民眾購買高額保單,業者若發現保費與年收入不相當,應要求民眾出示「財力證明」,遭外界質疑擾民,部分立委認為是監察院糾正金管會使然。監察院澄清指出,監察委員提案糾正,目的係要求金管會應積極落實現行相關保險法令執行,以免無辜民眾受害,絕無行政指導。
  
糾正案文指出,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規定,保險業對於保單之招攬、核保及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金管會也依該法訂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作為業者對內管理及自律依據。
金管會依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5條規定:「保險業應建立其內部之招攬、核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要求保險業者對招攬、核保及理賠訂定處理機制。
糾正案文指出,金管會上述努力作為,仍然未能有效遏阻有人以自殘或殺人方式,詐領鉅額保險金的犯罪行為,金管會因而於96年7月11日金管保三字第09602545670號函,要求保險業者應依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確實執行財務核保程序。不料99年1月仍然發生南投林姓婦人涉嫌詐領保險金,而殺害一家3人悲劇,保險公司事前未加審核、查證,即同意核保,難辭其咎。監察院因而提案糾正金管會,要求主管機關應積極督導改善,以免再有民眾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