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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長蘇家明違法兼任私人公司董事 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0-06-07

桃園市長蘇家明於市長任內,同時兼任多家私人公司董事,且有持股逾股本10%情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監察院100年6月7日通過並公布監委趙榮耀、馬以工提案,彈劾蘇家明,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彈劾案文指出,蘇家明擔任桃園市長後,並未主動辭去嘉芳公司、嘉晉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嘉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職務,且繼續持有嘉芳公司16.66%股份、嘉觀公司20%股份。95年至98年間,逐年自嘉芳公司支領60餘萬元之董事薪資,96年嘉觀公司改選董監事,又連任董事,並參與股東會與董事會。
  彈劾案文表示,蘇家明違法擔任私人公司董事、有持股逾股本10%情事,長達5年之久,有負人民所託。蘇家明自95年3月1日初任桃園市長,98年12月12日再度當選連任,任期至103年3月1日屆滿。
  台灣菸酒公司前董事長韋伯韜,先前也曾因持股比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遭監察院彈劾。公懲會議決韋伯韜記過乙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