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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收購太陽能光電政策 違反誠信 引發民怨抗爭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0-06-08

經濟部規劃太陽光電之躉購政策及設置管理辦法,施行後發現有重大瑕疵,該部未與民眾、業者協調下,自行修改規定,倉促公告,引發地方反彈抗爭,有違誠信原則,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0年6月8日通過監委趙榮耀、劉玉山提案,糾正經濟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5項缺失如下:
一、 經濟部99年4月間修訂發布施行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容許業者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認定後由簽約至完工,期程可長達2.5年,且簽約後連續躉購20年,導致辦法施行不及半年,發現業者申設量失控、延後完工,以求厚利,造成全民電費負擔將巨額增加等嚴重問題,始倉促修正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引發廠商抗爭。
二、 依據經濟部99年1月25日公告「中華民國99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98年7月10日至99年12月31日間完成簽約者,皆按當時公告之躉購費率辦理,造成依100年公告費率並於當年完工業者之費率,遠低於依99年公告費率且100年或101年上半年始完工者之不合理現象,經濟部未能及早預見,顯然未盡職責。
三、 經濟部於99年12月17日再度公告修正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計算公式,事前未與業者協商,又未預擬配套措施,違反誠信原則,引發業者抗爭,損及政府形象。
四、 經濟部於99年12月17日公告修正躉購費率及計算公式時,未預先給予業者合理緩衝時間,引發抗爭後,才因立法院決議,同意業者延長2個月完工,行政考量欠周。
五、 林邊、佳冬鄉農民參加「養水種電」專案,因經濟部片面將收購太陽能發電躉購費率計算方式,由簽約日改為完工日,引起業者反彈和農民恐慌,經濟部曾允諾100年2月15日提出處理方案,惟屆期仍未定案,再次失信於民,有損政府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