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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捷紅橘線建設決策反覆 規避監督 監察院糾正行政院暨工程會、勞委會、交通部、高雄市政府

  • 日期:100-06-14

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紅橘線建設,行政院八十四年核定高雄市政府自辦,三年後高雄捷運局配合行政院指示,卻改採BOT方式辦理,高雄市政府逕將政府千億元之採購轉為政府投資,規避政府採購法之監督,且後續營運合約之議定、簽約及履約諸多違失,又未善盡外勞管理查察監督職責,引發抗爭,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一百年六月十四日通過監委李復甸、馬秀如、陳永祥提案,糾正行政院暨所屬公共工程委員會、勞工委員會、交通部、高雄市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十五項缺失如下:
一、 行政院八十四年核定高雄市政府投資1,952億元推動「高捷紅橘線建設」,不料三年後改弦易轍,兩度函促高雄市政府改採民間參與(BOT)方式辦理。市府將原核定自辦興建之財務計畫,改變規劃,成為政府投資金額高逾八成之高捷BOT案,逕自公告招商,行政院束手無策,其決策草率且監督不力,立下公共建設BOT不良示範。
二、 交通部為促成高捷紅橘線建設計畫,高估運量,不斷任意上修預估自償率,且任由高雄市政府以高估之自償率繼續推動,甚至納入招標文件,誤導民間機構參與投資建設,肇致高捷紅橘線後續營運虧損之窘境,誠有可議。
三、 高捷BOT案民間投資人獨攬政府出資達千億元之工程,又故意曲解主管機關工程會函釋內容,將政府採購幻化為政府投資,逃避政府採購法之監督,恃權弄法,嚴重斲傷政府公權力及形象。
四、 高捷BOT案政府投資額度之核議過程,毫無客觀標準,評決最優申請人後,以將來可收取「權利金」為藉口,擅自提高政府投資額度為百億餘元,變相增加公帑支出,確有怠失。
五、 高捷BOT案財務計畫未獲行政院核定前,高雄市政府竟擅自提高政府投資額度百億餘元,與最優申請人簽訂興建營運合約,事後亦未見行政院據實追究行政責任,均有違失。
六、 高捷公司對於應付「權利金」之會計處理,錯誤且不一致,而財務報表揭露,也嚴重失真。
七、 高捷BOT案興建營運合約之議訂過程怠忽草率,政府投資委由高捷公司併辦之工程,完工後縱有結餘,也不須繳庫,物價指數調漲反需支付額外工程追加款。
八、 高雄市政府於簽訂興建合約前,未先釐清公共藝術之興建機關主體及相關作業流程,浪擲公帑,且延宕時程,確有失當。
九、 高雄市政府為免外界質疑高捷BOT案後續採購弊端,刻意選取部分政府投資建設,以公開招標程序辦理,斷章取義「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函釋,迴避政府採購法規範約束,且完全悖離政府採購追求公平、公開程序之精神。
十、 高捷公司支出缺乏管控機制,多項支出異於常情,土建工程之支出亦超過政府投資額度,均不利政府權益,惟高雄市政府疏於監督,未能及時發現並採取有效管控措施,確有疏失。
十一、勞委會於九十年五月十日公告停止重大工程引進外籍勞工,九十年六月又補充公告放寬BOT業者引進外勞,決策過程悖離常情,誠有可議。
十二、勞委會公告停止重大工程引進外勞,以及補充公告放寬BOT業者引進外勞,均屬法規命令,卻未依法送立法院,且有違背法規命令不得再授權之意旨,規避立法監督,顯有重大瑕疵。
十三、高捷BOT案政府出資超過八成,卻任由高捷公司虛增工程用人費用於前,華磐公司剝削泰勞於後,且強迫統包廠商使用外勞再從中牟取暴利,勞委會卻置若罔聞,顯有怠失。
十四、高捷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將引進之部分外籍勞工提供華磐公司非法使用,勞委會及地方主管機關竟毫無所悉,該會及地方政府查察不實,亦未督促積極改善。
十五、勞委會明知高捷公司招募之外籍勞工,按規定每人每月應繳納三千元之就業安定費,卻僅實收二千元,任由高捷公司私下扣留一千元,迨發生泰勞暴動事件後始行補收,實有疏失。
  監委於調查過程發現有部分情節違常,有犯罪嫌疑,另行告發移送法務部依法偵辦。
  高雄市捷運局配合行政院指示改採BOT方式辦理,過程倉促、決策草率且未依行政院推行BOT而縮減公共建設支出。行政院原核定由政府自辦興建之高捷預算1,952億元,未因改採BOT後而凍結,任由高雄市捷運局將1,952億元預算,除政府應辦事項(包括用地徵收費用等)外,盡數挪作高捷BOT之政府出資,交由民間投資人辦理。
  行政院指示高捷改採BOT後,未善盡職責疏於監督。高雄市捷運局故意曲解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釋,既不依政府採購法,復不依獎參條例及其相關子法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逃避監督,導致執行偏差,營運後虧損嚴重,爭議指責不斷,損及政府形象及全民利益,應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