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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工程公司民營化違失明確 監察院糾正行政院退輔會、榮民工程公司

  • 日期:100-06-23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榮民工程公司民營化過程,前管理階層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利益迴避相關規定,保障國家權益不力,讓特定人員得以同時領取雙薪,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100年6月23日通過監委馬秀如、余騰芳、趙昌平提案,糾正退輔會及榮民工程公司。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榮民工程公司前董事長歐來成及前代理副總經理蕭敬止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利益衝突相關規定,違失情節明顯,退輔會卻認為尚無違法情事,顯有缺失。
二、 退輔會耗費16年才完成榮民工程公司營造業務民營化之作業,態度消極、決策反覆,實有未當。
三、 榮民工程公司專案裁減,時程規劃欠周妥,裁減行政人員之比率過低,退輔會早應發現並要求改善,卻未見適當監督行動,確有違失。
四、 榮民工程公司不只一次違反規定,回聘公司裁減人員,專案裁減顯失實質意義,退輔會及榮民工程公司均應深切檢討。
五、 退輔會欠缺鑑價專業智能,資產評價作業不當,又未能有效利用民營化顧問之專業及時更正,實應檢討。
六、 退輔會辦理榮民工程公司民營化,與外部民營廠商共同成立新公司,新公司與榮民工程公司並存,名稱卻與該公司神似;榮民公司持有新公司之股權僅19%,未達20%,致前董事長歐來成及前代理副總經理蕭敬止得以規避禁領月退休金之規定,同時支領雙薪;榮民工程公司尚未處分之型鋼被誤運至新公司,退輔會未盡全力保障國家權益,顯有違失。
七、 榮民工程公司移轉民營之帳務處理有欠透明,未能呈現交易全貌,估計負債又未予完整入帳,均背離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明顯失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