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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政策不明 運動選手培育制度不完善 監察院糾正行政院

  • 日期:100-08-11

行政院對培訓運動選手無完善制度,導致體育政策不明,推動成效不彰,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0年8月11日通過監委葛永光、趙榮耀提案,糾正行政院。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包括:
一、 行政院未監督體育委員會建立完善優秀運動選手培養制度,導致有潛力選手在未成為國手前,須獨力向各界尋求贊助,且未積極落實運動科學的研究發展,導致難提升運動競賽實力,確有不當。
二、 行政院未督促體委會研商調整國家代表隊的合理待遇,而體委會雖研訂績優選手積點制度及有功教練等相關獎勵,卻未體察選手及教練的付出,法規明顯不符實際,皆有缺失。
三、 行政院未督促教育部縝密銜接體育班設立的法規,影響學校體育班的長期發展,導致無法與「4級選手培訓體制」相契合,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