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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無線網路建置案執行不當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0-09-13

高雄市政府為建置全市無線上網環境,於93年間辦理「無線網路共用平台建置案」,完工後因為無法通過驗收而解除契約,損及政府形象,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100年9月13日通過並公布監委陳健民、高鳳仙提案,糾正高雄市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高雄市政府於93年間辦理「無線網路共用平台建置案」採購案,決標價為1億3千萬元,初驗及複驗均未能達到契約要求,於95年12月18日解除契約。因歷次驗收皆未能通過,高雄市政府並未支付任何公帑,並沒收廠商履約保證金1,040萬元。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3項缺失如下:
一、 高雄市政府本項採購案,評選委員未依規定遴選。
二、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發現廠商未依契約施工後,既未能依約終止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於契約變更期間,又未要求廠商先行停工,形同默認廠商先行施作,事後再配合同意變更。完工後終因無法通過驗收而解除契約,損及政府施政形象與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