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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林邊鄉公所違法斷電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0-10-06

屏東縣林邊鄉民代表會審查林邊鄉公所100年度法定預算,刪除增編的水電費12萬元,鄉公所以鄉代會未編列水電預算,要求自籌財源為由,採取強制斷電,影響公務運作,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0年10月6日通過監委黃煌雄、吳豐山提案,糾正屏東縣林邊鄉公所。
糾正案文指出,林邊鄉公所依據預算法第62條規定,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相互流用,且財源捉襟見肘為由,100年6月22日對該鄉民代表會採取強制斷電措施,不僅違反地方制度法及預算法,並影響民主體制正常運作,有違行政、立法制衡原則,確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