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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視放任鄉鎮市公所浮濫追加預算 監察院糾正新北市政府及行政院主計處

  • 日期:100-10-06

臺北縣政府改制前,所轄28個鄉鎮市公所,99年度未依預算法規定,浮濫追加預算1至4次,造成預算差短70.3億元,新北市政府(前臺北縣政府)消極處理又企圖合理化;行政院主計處坐視放任地方政府便宜行事,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0年10月6日通過監委沈美真提案,糾正新北市政府及行政院主計處。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包括:
一、新北市政府對於所轄各鄉鎮市公所99年度違法辦理追加預算,僅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等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消極處理,經監察院調查後,竟自行擴張解釋符合法律規定,或表示無意見,合理化各公所浮濫追加預算,粉飾太平,顯有疏失。
二、行政院主計處長期坐視中央與地方政府預算間的重大差異,導致各鄉鎮市公所編製預算雖準用預算法,卻產生許多扞格及違法追加預算等情,放任上級機關縣市政府消極對應;主計處遲未訂定地方政府預算法,甚至逾越預算法以訂定法令及函示,供各地方政府依循,便宜行事,確有怠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