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宜蘭地方法院審理性侵案件有疏失 監察院調查報告要求檢討

  • 日期:100-10-12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2名法官、2位書記官審理性侵害案件,發生延遲撤銷通緝及不當訊問被害人等疏失,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0年10月12日通過監委高鳳仙、陳健民調查報告,要求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改善見復。
  
調查報告提出4項意見:
一、宜蘭地方法院辦理96年度妨害性自主案,法官蘇錦秀、陳嘉年各遲延撤銷通緝約1個月、近3個月,邱美龍書記官將附帶民事訴訟卷宗誤送檢方執行及上訴審法院,三人疏忽將附帶民事卷宗移送民庭長達1年9個月,損害當事人權益,有嚴重疏失。
二、陳嘉年審理99年度妨害性自主案件,明知被害少女於開庭時未滿18歲,卻未依法通知主管機關指派社工人員陪同出庭,並不當拒絕讓被害人委請律師、不當拒絕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在場並陳述意見等,蒞庭之劉惟宗檢察官並未依法向法院聲明異議,陳嘉年、劉惟宗及公設辯護人黃之中詰問或訊問被害人時,不當詰問或訊問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因不堪遭受二度傷害而留下「絕筆書」控訴司法不公後,離家出走,均有違失。
三、宜蘭地院及司法院雖認為2位法官及2位書記官均有疏失,卻僅給予較輕處分,甚至不處置,難生警戒之效,應檢討改進。
四、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有關法院、檢察署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人處理性侵害案件的規定,實務上並未落實執行,司法院及法務部宜藉本案通盤檢討改進。另該法現行規定對被害人審判保護措施存有規範不明確等缺失,也應由內政部儘速推動修法程序加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