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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性社工人力不足 監察院糾正行政院、新北市政府等12個地方政府

  • 日期:100-11-03

各地方政府保護性社工人力長期不足,現有人力僅達合理員額5成左右,致每名社工員平均負荷逾100案以上,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0年11月3日通過監委沈美真、周陽山提案,糾正行政院、新北市政府等12個地方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包括:
一、各地方政府執行保護性直接個案服務的社工人員,現有人力僅達合理員額數的5成,不足逾700人,不僅嚴重危及個案的人身安全,也無法保障基本人權,行政院未積極協調有效解決方案,實有怠失。
二、新北市等12縣市政府未合理配置兒童及少年保護性社工人力,造成每人平均案量負荷超過100案,甚至有超過300案者,顯見漠視兒童人權,確有怠失。
三、臺東縣政府明知保護性社工負擔沉重,確未積極正視並適時處理解決,造成社工案量及業務過多,實有疏失。
遭糾正的12個地方政府包括: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嘉義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