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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酒公司假酒防偽宣導不力 原物料控管不佳 金門縣政府未善盡督導職責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0-11-15

金酒公司執行假酒防偽宣導不力、對重大資本支出計畫思慮不周、大宗原物料存量管控欠佳、公共關係費用編列支用浮濫、研議轉投資行銷子公司之決策過程前後反覆,金門縣政府未善盡督導之責,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0年11月15月通過並公布監委余騰芳、李炳南、馬秀如提案,糾正金門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金門縣政府未善盡督導金酒公司經營管理之責,根據審計部基隆市審計室提報,金酒公司96至98年度共編列9,800萬元防偽宣導經費,實際執行僅1,924萬餘元,約19.66%,其中98年度執行率僅0.84%,99年度亦僅2.61%,金酒公司近4年來防偽宣導工作不力,漠視打擊假酒業務,殊有欠當。
二、 金酒公司自92年起陸續辦理金寧三廠整廠系統新建工程等5項計畫,預計投資20億餘元,截至99年底止均未完成,金酒公司先期規劃作業過於草率,浪費鉅額規劃設計費用2,786.5萬元,卻無法有效達成原計畫預期效益,實有疏失。
三、 金酒公司對大宗原物料管控欠佳,迄無自行檢驗進料之品管機制,驗收諸多疏漏;耗費488萬元購置檢驗儀器設備,完成驗收後卻未能有效使用,明顯有疏失。
四、 金酒公司公共關係費編列不符預算規範,實支數占營收比率為台酒公司2倍,一般國營事業10倍,確有可議。
五、 金酒公司決策過程前後反覆,95年編列預算6億元轉投資行銷子公司,卻在96年11月申請停辦轉投資子公司案,虛耗人力資源,經營策略欠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