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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陸軍少將羅賢哲遭大陸吸收 長期洩漏國家機密 監察院糾正國防部及陸軍司令部

  • 日期:100-11-18

一、 有關各界矚目的「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通信電子資訊處處長羅賢哲少將疑遭大陸情報單位吸收,長期洩漏我國軍事機密資料,嚴重破壞我國國防安全」乙案,業由本院趙委員昌平、程委員仁宏、余委員騰芳調查竣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於本(100)年11月17日提經本院國防及情報、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第4屆第11次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二、 羅賢哲歷任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駐泰國軍協組上校組長、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國際情報處上校副處長、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通信電子資訊處少將處長等職務。渠洩漏國軍機密影響的層面與危安程度,均為歷年所僅見,且因而衍生的後遺症實難以評估,迄至目前國防相關單位仍持續查察中。本案經三位調查委員調查後,提出以下調查意見糾正國防部與該部陸軍司令部:
(一) 羅賢哲擔任國防部駐泰國軍協組上校組長期間,已結婚並育有子女,竟不思潔身自愛,出入不當場所,並多次與歡場女子從事性交易,行為不檢,致遭中共情報官員要脅而吸收利用,為其從事收集、交付軍事情報之間諜活動。
(二) 羅賢哲返臺後,利用因公或休假出國之機會,多次洩漏或交付軍事機密,並有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中共官員所給付之財物賄賂,嚴重危害國家安全,並斲傷國軍形象。
(三) 國防部暨陸軍司令部對於羅賢哲潛伏為中共從事間諜活動,期間長達7年,竟均渾然未覺,難辭違失之咎責。
(四) 羅賢哲自駐泰期間為共方所吸收運用後,即為其從事間諜活動,詎料其返國後,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陸軍司令部服務期間,考績及考核均年年獲得甲上以上之等第,其安全查核亦均為A級評鑑,相關主管(官)及保防安全單位皆未覺察,人事考核及安全調查功能不彰。
(五) 國防部對於單位文書保密及運用之管制有欠嚴密,另因公出國考察所攜行機密文件之查核機制付之闕如,致使羅員有機可乘,將相關機敏文件攜行出國交付予中共諜員,因而肇生重大危安事件。
(六) 國防部對於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之安全調查,未有心理測驗及科學儀器檢測之機制,羅案肇生後,始將心理測驗及科學儀器檢測機制納作安全調查之佐參依據,顯有怠失。
(七) 國防部派赴國外之軍協組人員,依法非屬情報人員,竟放任羅賢哲與中共聯繫,並從事情報工作事項,致反遭中共人員吸收利用,而滋生國家安全危安事端,顯有未洽,違失情節重大。
(八) 國防部迄未將我駐外人員與中共人員接觸等情乙節,依據機關聯席會報之決議,向國家情報工作法之主管機關國家安全局通報,顯有違失。
(九) 羅賢哲晉任陸軍司令部通資處少將處長之國軍將級重要軍職過程,經查確有行政處理上之缺失,至於各級保薦羅員之長官是否涉有知情不報或其他不法情事,相關主管機關仍在處理中。
三、 此外,本院調查本案尚發現國家安全局對於羅賢哲潛伏於我方為中共從事間諜活動,期間長達7年,竟毫無知悉,核其反情報機制失靈,致國家安全門戶洞開;法務部調查局對於駐外館處之機關保防工作職掌,係屬其機關主要職責之一,惟竟自行認定各館處外派人員之工作事項不一,致羅員駐泰館時之機關保防查核錯失良機,均核有違失,爰分別函請各該機關切實檢討改善見復。
四、 羅賢哲歷任重要軍職,未能潔身自愛、謹慎從事,竟出入不當場所,與歡場女子性交易,復因此招致中共諜員要脅吸收利用,為其從事收集、交付軍事情報之間諜活動,並收受中共官員所給付之財物賄賂,違背軍人應效忠國家、保守軍事機密之義務。羅員背叛國家,罔顧軍人榮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斲傷國軍之形象,誠為「軍人之恥」。有悖國防法、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陸海空軍刑法、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法令,本院為整肅官箴、警惕效尤,前已依法嚴肅處理,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