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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風災罹難者死亡證明認定不一 監察院調查報告 要求法務部檢討修法

  • 日期:100-12-14

98年莫拉克風災造成高雄縣小林村滅村,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可由檢察官核發死亡證明,以利家屬申請賠償與補助,但因該條例與民法死亡宣告規定不同,造成對罹難者開立死亡證明時間的落差,導致生還者繼承財產遭收歸國有,嚴重侵犯民眾權益,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0年12月14日通過監委李復甸調查報告,要求法務部檢討改進,修正民法死亡宣告制度。
李復甸委員提出調查意見的重點如下:
一、重建條例規定由檢察官核發死亡證明;民法第8條則規定,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聲請法院為死亡宣告,同為莫拉克風災罹難者,法律上死亡時間卻可能相隔一年,造成罹難者家屬繼承問題。我國民法於民國18年公布施行,71年略做修正,僅調整死亡宣告年齡及期間,已不合時宜,似有修正必要。
二、重建條例第28條第6項及災害防救法第47條之1第6項的規定,對受災者死亡與否及死亡時間確定,學界建議將來修法應改由司法機關判定。
三、檢察機關核發死亡證明書是行政權的行使,民法死亡宣告程序由司法機關進行,是司法權之行使,重建條例與災防法應由立法機關儘速妥善修法,才不會有行政權侵害司法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