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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消防隊員賴文莉車禍截肢案 新北市警消處理明顯疏失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1-01-05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橋100年10月1日發生車禍,警方未依規定排除車禍交通狀況,造成消防隊員賴文莉遭追撞截肢遺憾,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1年1月5日通過監委黃武次、余騰芳提案,糾正新北市警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新北市警局三重分局。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包括:
一、新北市警局三重分局員警處理交通事故,未等救護車完成任務,完全排除道路交通狀況,再行離去,確有違失;新北市消防局二重分隊隊員未設置明顯警告標誌,導致陳熙發酒駕撞擊消防隊員賴文莉的車禍,也有疏失。
二、賴文莉遭陳熙發撞擊後,三重分局交通分隊警員胡漢卿未先對陳熙發製作筆錄及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定觀察紀錄表,確有違失。
三、胡漢卿雖帶車禍肇事人陳熙發至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檢測酒精濃度,卻未待抽血檢驗值檢出,讓陳熙發自行離去,以致無法第一時間將陳嫌移送地檢署偵辦,均有違失。
四、三重分局各級主官對賴文莉遭撞截肢一事,未主動任事、積極處置,分局長未接獲所屬各級主管的報告,分局長督導不周。
五、新北市警局認定,醫療院所實施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檢驗時程短則1小時,長則3至7日,導致交通警察對酒測時程認識不清,與本案僅花費20分鐘實況不符,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