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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大埤鄉員工住宅閒置近7年 監察院糾正縣政府、鄉公所

  • 日期:101-02-09

雲林縣大埤鄉公所辦理員工輔建住宅,因員工承購意願低落,未辦理修正計畫,導致延宕新屋銷售時機及減損房屋價值,新屋閒置近7年,雲林縣政府疏於管理,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1年2月9日通過監委洪昭男提案,糾正雲林縣政府、大埤鄉公所。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包括:
一、雲林縣大埤鄉公所辦理員工輔建住宅案,因員工承購意願低落,未重新辦理成本效益評估,等興建完成後才補辦修正計畫,行政作業效率低落,延宕新屋銷售時機及減損房屋價值,確有疏失。
二、大埤鄉公所辦理員工輔建住宅案的銷售情形欠佳,未妥擬具體改善措施,導致住宅持續閒置近7年,雲林縣政府長期疏於管理,未盡監督之責,也有疏失。
三、該住宅案閒置維護不善,縣府及大埤鄉公所應積極謀求活化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