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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新北市爆竹煙火爆炸案違失 監察院彈劾市、縣消防局長黃德清、謝景旭

  • 日期:101-05-07

桃園縣觀音鄉、新北市五股區100年4月1日、22日,相繼發生爆竹煙火爆炸案,引發重大傷亡,桃園縣政府消防局長謝景旭、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長黃德清怠忽職守,任令爆竹工廠有違法可乘之機,監察院101年5月7日通過並公布監委程仁宏、林鉅鋃提案彈劾,全案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彈劾案文指出,有關謝景旭違失部分包括:
一、謝景旭於桃園萬達廠災前即怠於監督,導致所屬對爆竹煙火流向勾稽管制與檢查作為怠忽及不切實,衍生災後管制、扣留作為失據,違失連連。
二、桃園萬達廠爆炸後,明知該災害嚴重性及殘存爆竹煙火危險性,竟怠未依法督促所屬清點、封存、沒入、扣留及管制,甚至未經檢查及審查,草率認為該廠經廢止製造許可的倉庫及殘存的爆竹煙火屬合法,違法失職明確。
三、謝景旭草率指示所屬發函任令業者自行限期處理該批極具危險的爆竹煙火,導致該廠急欲變賣,竟與新北市新興堂香鋪負責人僱用違法車輛載運,因裝卸部分爆竹煙火不慎引爆,釀成4死38傷的災害。
彈劾案文指出,有關黃德清違失部分包括:
一、新興堂香鋪為桃園萬達廠災後殘存的部分爆竹煙火物品儲存場所,板橋地檢署偵查結果與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調查鑑定事證明確。
二、新興堂香鋪平時即超量囤積、搬運、裝卸、販賣,甚至在拖板車以整排鐵管裝填、施放煙火等違法事實,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於本案爆炸前,竟未曾有取締紀錄,仍推諉不知,顯然長期縱容該香鋪業者違法妄為,黃德清怠於監督。
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明知新興堂香鋪曾有違法情事,但12次訪查僅在店鋪門市,未依規定會同相關人員到倉庫查看,消極怠忽;該香鋪爆炸後已拆除,竟仍有檢查結果,登載符合規定,該局檢查草率,黃德清怠於監督。
四、黃德清明知100年4月適逢媽祖誕辰期間,爆竹煙火需求量大,竟怠未督促所屬依規定加強檢查新興堂香鋪及全面清查轄內可疑貨櫃,導致該香鋪向桃園萬達廠調貨時,不慎釀成重大災害;在該香鋪爆炸前,竟未察覺該香鋪負責人另在泰山區租用貨櫃違法儲存大量具危險性的專業爆竹煙火,怠忽職守明確。
桃園縣萬達爆竹煙火工廠爆炸案,縣府未依規定督促所屬落實流向勾稽管制及檢查,也未檢查、清點及重新審核殘存的爆竹煙火,竟草率認定該廠煙火屬合法,101年2月7日經監察院糾正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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