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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公司轉投資LNG船案諸多缺失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1-08-08

台灣中油公司轉投資「長期租用液化天然氣LNG船採購案」,因放棄承接卡達公司原擬認購之25%股權,致中油公司僅取得45%股權,喪失經營權,使日商掌控轉投資之尼米克公司主導權;對於得標廠商所提「期前營運成本」,中油公司招標時未於標單載明,事前未查證編列營運前成本合理性,轉投資後又未積極向日方爭取應有權益,致須支付高額轉投資入股成本費用,均有違失,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1年8月8日通過監察委員馬以工、林鉅鋃、李復甸、馬秀如提案,糾正台灣中油公司。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包括:
一、 中油公司經公開招標,支付操船費委託日本郵船公司等操作LNG船,卻又再轉投資與日本郵船公司設立尼米克船東控股公司及船舶管理公司,並因放棄承接卡達RGⅡ公司原擬認購之25%股權,致僅取得45%股權,使日商掌控尼米克公司經營權,中油公司僅能被動配合出資,既未能掌控公司實際營運,亦無助於學習相關技術及經驗,核有未當。
二、 中油公司對於得標廠商所提「期前營運成本」,招標時未於標單載明,事前未查證編列營運前成本合理性,轉投資後也未提出質疑,致須支付高額轉投資成本,也有疏失。
三、 中油轉投資案之操船費,依定義包含船員訓練,中油既已支付委託操船者每船每日11,200美元,船員訓練費用自應涵蓋於每年總額高達1635.2萬美元的操船合約價中,尼米克船東控股公司不應另外再負擔。
四、 中油公司支付尼米克船東控股公司之審圖及監造費高達556萬美元,惟日本郵船公司無造船專業,不具備審圖能力卻承攬相關業務,審圖費用顯為虛列;中油公司對相關疑點均未釐清,向得標廠商索取相關單據又遭拒絕,實有未當。
五、 船東及貸款銀行法律事務費用,計404.8萬美元,中油公司於本項費用簽署時,已發現日方合資公司涉有工作內容不清、委託關係人違反誠信之情形,竟未積極向日方爭取應有權益,實有疏失。
六、 中油公司轉投資案,除審圖及監造費、貸款銀行法律事務費等項目之外,另有多項營運前費用,如物料備件、熟悉業務管理費、規格變更等費用,金額估列與科目歸類未盡詳實,顯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