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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鶯污水下水道BOT案 監察院糾正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水利局

  • 日期:101-08-09

新北市政府辦理三峽、鶯歌地區汙水下水道BOT案,未於規定期限內與最優申請人簽約,也延宕返還申請保證金5千萬元,導致後續法院判決須賠利息710多萬元,徒耗公帑,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1年8月9日通過監委洪昭男提案,糾正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糾正案文指出,前臺北縣政府94年辦理「徵求民間機構參與臺北縣板新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三峽、鶯歌地區)之興建、營運、移轉(BOT)計畫」,經公告招商選出最優申請人,並完成議約程序,但之後卻以本案採BOT存有適法疑義為由,拒絕與廠商簽訂契約,至申請文件及申請保證金的有效期限屆滿,未退還申請保證金5千萬元,也未要求廠商展延有效期限。96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市府應退還申請保證金,並須額外賠付延宕返還利息710多萬元,徒耗公帑支出,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水利局確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