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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違反「政府零出資」承諾 監察院邀請交通部長毛治國、金管會主委陳裕璋專案說明

  • 日期:101-08-17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財政及經濟、司法及獄政三委員會聯席會議,101年8月14日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裕璋、交通部部長毛治國到院專案說明「明知高鐵籌資不順,未能督促原始股東履行政府零出資承諾,反而准予公營事業機構等挹注高鐵資金及融資保證,徒增政府財務風險糾正案」、「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鉅額購買高鐵公司丙種特別股,有違該會章程目的糾正案」兩案後續改善及處置情形,並接受委員質問。
會議由三委員會召集人楊美鈴、劉玉山、黃武次共同主持。會中決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交通部就與會監委所提意見,於一個月內將相關改善計畫、處理辦法,以書面詳實答復。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陳裕璋、交通部部長毛治國首先作專案說明,隨即由本院委員進行質問。共有本案提案委員李委員復甸、余委員騰芳、馬委員秀如、葉委員耀鵬及陳委員永祥等多次質問。
質問重點如下:財團法人航發會經捐資成立後,已非屬政府或原捐款人所有,應依章程宗旨運作及管理,政府應按照民法規定對財團法人是否符合設立宗旨進行監督,惟交通部藉憑交通事業相關財團法人監督準則任意介入,並先後指派部、次長擔任其董事長,始終未能釐清執行、管理與監督之分際,如何發揮財團法人機制應有功能?
委員質疑,高鐵未能履行政府零出資及企業聯盟核心成員出資51%之承諾,反由公營行庫、中鋼等公營事業、航發會、中技社等挹注高額資金,購買高鐵所發行之固定收益特別股,而高鐵須再彌補虧損後才能發放股息及紅利,投資銀行公營事業之投資並未收到股息,帳列投資及應收利息未進行資產減損之作業,另高鐵公司102年起適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後,該特別股本應由帳列股東權益轉為負債,金管會容許發行股票之高鐵公司得不轉列負債之依據待研究。
委員認為,高鐵利息負擔本沉重,既由政府大力支持方得降低借款利率,股價得以回升,股價回升之成果理應由全民共享,而非由原始股東繼續坐享其利,交通部應要求高鐵辦理減資,改變股東結構及董事會組成,以及辦理增資,改善財務結構,方符合公平正義等,亟待採取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