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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養護工程所人員涉貪 縣政府監督不周 監察院糾正金門縣政府及養護工程所

  • 日期:102-01-03

金門縣養護工程所所長長期將印鑑交會計人員保管使用,卻未嚴格督促所屬確實依規定行事,致內控機制瓦解,發生涉貪情事;縣府全然不知該所內部作業管理嚴重失序,未盡監督職責,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2年1月3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黃煌雄提案,糾正金門縣政府及所屬養護工程所。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金門縣養護工程所董姓所長長期將印鑑章交會計人員保管使用,卻未嚴格督促所屬確實依規定行事,致內控機制瓦解,會計室吳姓前主任涉嫌自94年12月起至99年7月止,詐領公款逾300萬元。金門縣政府及所屬對於相關人員僅予申誡2次處分,明顯避重就輕。
二、 金門縣政府對所屬養工所內控執行考核不確實,全然不知該所內部作業管理嚴重失序,未盡監督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