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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公司未維護性騷擾被害人權益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2-04-03

台電公司處理女性派遣勞工遭性騷擾案,未善盡維護性騷擾被害人權益責任,處理過程消極,遭質疑官官相護,有損政府威信,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2年4月3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洪昭男提案,糾正台電公司。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台電綜合施工處相關主管知悉性騷擾案後,延宕辦理申訴案,未善盡維護性騷擾被害人權益責任,相關處理作為悖離法令規定,有大事化小傾向,實有違失。
二、 台電綜合施工處先是未依法處理性騷擾案,隨後又成立不符法令規定的訪談小組進行調查,有官官相護之嫌;台電調查結論又與勞政機關調查認定性騷擾屬實的結果相違,顯見台電未能確實、秉公調查,有明顯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