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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限定人參商品標示 有失公平 監察院要求檢討改進

  • 日期:102-04-03

中天生物科技公司「李時珍四君子」商品,內含西洋參成分,行政院衛生署認為非屬人參,判定違法廣告行銷,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102年4月3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高鳳仙調查報告,認為衛生署僅限定東洋參、高麗參可標示為「人參」,公平性有可議之處,要求衛生署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指出三項意見如下:
一、 東洋參、高麗參、西洋參及三七皆同為人參「屬」,一般民眾多以「人參」一詞涵括市售常見之人參、西洋參及三七等種別,法律未禁止食品以屬名標示品名,許多不同種名之茶、水果等均可在市面上以屬名販售,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及食管局卻僅容許人參(東洋參、高麗參)品名標示為「人參」,禁止西洋參及三七之品名標示為「人參」,公平性即有可議。衛生署在保障消費者混淆誤用前提下,應檢討研議此類商品以「人參」為品名標示的公平性。又現行坊間含人參產品,內容含量多少,方能標示以「人參」為品名,也應一併檢討研議管理措施,維護消費民眾權益。
二、 食管局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相關檢舉人提供事證及相關法令,對於市售含人參食品標示及廣告所為查處,尚難認有違誤。
三、 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對不實標示或廣告限期回收改正及罰鍰裁處,屬各縣市衛生局權責,然為免各縣市對違規情節相同案件有不同裁處情形,衛生署應評估制定相關裁處原則,供各縣市衛生局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