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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前科犯假釋期滿後 再犯強盜殺人案 控管機制諸多缺失 監察院糾正法務部等4機關

  • 日期:102-04-10

法務部及所屬矯正機關未依法審查性侵害犯罪受刑人是否符合假釋要件,即准予假釋出獄;屏東縣政府、新北市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也未依法辦理性侵害犯罪受刑人假釋出獄社區治療或輔導教育課程,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02年4月10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高鳳仙提案,糾正法務部、屏東縣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依刑法及監獄行刑法規定,性侵害受刑人經評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始可報請假釋。法務部所訂定的辦法卻違背上述規定,准許性侵害犯罪受刑人如具治療或輔導成效,即可提報假釋審核。本案黃姓受刑人雖已完成治療程序,法務部明知再犯危險程度漏未記載評估結果,未符合再犯危險顯著降低要件,又無視於暴力危險經評估屬中危險之事實,竟准許黃姓受刑人假釋出獄,實有違失。
二、 屏東縣政府於接獲黃姓受刑人假釋出獄資料後,未依法於1週內通知及於1個月內安排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也未查詢黃姓受刑人戶籍異動情形,因而不知早已遷籍新北市;縣府警察局雖早已知悉遷居事實,卻未告知屏東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縣府遲至出獄7個多月後,才函請新北市政府接續辦理,致黃姓受刑人出獄8個多月後,才由新北市政府安排接受第1次治療輔導課程,實有違失。
三、 新北市政府辦理黃姓受刑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對其回屏東照顧母親理由,未經任何查證就貿然准假,也未善用縣府警政機關查訪資料,掌握行蹤,致未接受治療輔導逾1年;縣府未依法裁罰,也未查證是否在桃園市工作,輕率轉介桃園縣政府,實有違失。
四、 桃園縣政府100年8月接受新北市府轉介後,明知黃姓受刑人僅出席1次身心治療輔導教育處遇課程,自100年10月14日起至101年5月20日,在桃園市犯下強盜殺人案止,逾7個月未再參加課程,卻未依規定將出席情形通知新北市政府,新北市也未積極追蹤出席情形,並依法裁罰,均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