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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李復甸、李炳南持續追蹤二年半 卡債族聲請更生與清算裁准比率終獲提高

  • 日期:102-04-10

監察委員李復甸、李炳南調查卡債族聲請更生與清算裁准比率過低案,歷經二年半追蹤,多次請司法院檢討,近年裁准更生或清算的比例終有顯著的提昇,顯示法院對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的計算,不再否認全民健保費為卡債族的必要生活費用,與社會通念終趨一致。
監委調查發現,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上路,裁准比例確屬過低。97年對卡債族提出之更生方案認可比率僅24.56%,98年為62.52%,而裁准更生或清算比例:97年僅28.44%,98年則為40.64%。該條例存有諸多不確定法律概念,致各地方法院解釋寬嚴不一;法院核算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過嚴,否認全民健保費為卡債族的必要生活費用,審理更生與清算期間過長,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意旨不符。
監察院經過二年半餘追蹤,多次請司法院檢討,近年裁准更生或清算的比例終有顯著的提昇,100年認可更生方案及裁准更生或清算比率分別為87.1%與75.8%;101年則為89.8%與76.1%。法院對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的計算,不再否認全民健保費為卡債族的必要生活費用,與社會通念終趨一致。監察院對各地方法院落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本旨並合理計算卡債族必要生活費用,表示肯定與欣慰,期盼卡債族能在如此公允的制度運作下,重新回到社會。
本案緣起於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卡債族自救會到監察院陳情,質疑財經主管機關對銀行核卡與費率計算未善盡監督責任,各地方法院審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案件未能依循該條例意旨,裁准更生或清算之比例過低,涉有剝奪卡債族生存權。監察委員李復甸、李炳南調查發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對信用卡業務監理法令研修過慢,未確實監理各信用卡發行機構責任,對協商程序無相關監督法令或措施,於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對金管會提出糾正。